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者:刘瑀发布时间:2021-01-23浏览次数:103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unionofHeilongjiangBayiAgricultural University”。会址设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内。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从事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秉承学校“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务实求真、负重致远”的优良传统和“困知勉行、积厚成器”的校训精神,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使校友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校友服务,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型大学服务,为祖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八一农大优良传统与校风,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沟通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支持在职校友的事业发展,支持离退休校友依法从事教育、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指导和协助各地八一农大校友会开展工作,为校友服务,为母校的发展服务,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

(一)各办学类别与层次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在校的教职员工及各个历史时期曾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聘请的兼职人员;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校外人员,经校友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校友资格;

第七条 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总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并填写登记表,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校友会理事会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优先获得母校和校友会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海内外交流;

(四)积极向校友会提供各种有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地方校友分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所属地方校友会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总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设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执行副会长由学校分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或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全会或扩大会议,研究校友工作。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三条 总会理事由学校任命,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友总会;

(二)推举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讨论和决定校友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公民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六条 总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校友总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接待返校校友讲学、联谊、参观访问等事宜;

(四)负责校友工作专题网站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站上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地方或行业校友会,名称统一称“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会”;按照实际情况,各地校友会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为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各地区、各行业校友会为总会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总会经费由学校资助、企业赞助、校友捐助和其他方式筹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学校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校友会参照本章程制定工作规范、制度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