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分会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者:刘瑀发布时间:2021-01-23浏览次数:11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分会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友分会工作指导思想: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提升母校形象,弘扬母校传统和文化,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联系,服务母校、服务校友、服务社会,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条 校友分会定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会(***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校友分会性质: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非营利性组织。校友分会接受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校友分会宗旨:加强本地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办学精神和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校友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校友分会章程,有加入校友分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校友分会联系注册登记后,皆可成为校友分会会员:

(一)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村村大学生等;

(二) 曾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任教、任职者;

(三)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分校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等。

第六条 非校友分会会员而对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或校友分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校友分会会长通过,可授予校友分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七条 对违背校友分会宗旨或有碍校友分会名誉的会员,经会长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校友分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可不设)。

第九条 会长、秘书长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任命产生;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产生。

第十条 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校友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校友分会会长为校友分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校友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友大会;

(二)检查校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组织校友分会成员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校友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二)提名各联络人,交校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成立标准

第十四条地区校友会成立标准。

(一)按校友属地关系建立;

(二)国内原则上以市级(含直辖市)为单位建立校友分会;个别校友人数较少的地区,可以申请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地区校友会;海外一般以城市为单位建立校友分会;

(三)国内某地注册校友人数在100人以下可先申请建立筹委会,注册校友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可申请正式成立;海外某地注册校友人数在10人以下可先申请建立筹委会,注册校友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可申请正式成立。

第十五条 其他校友分会成立标准。

(一)按校友所属行业、专业、经历、背景、爱好等建立;

(二)可跨地区建立;

(三)注册校友人数在50人以下可先申请建立筹委会,注册校友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可申请正式成立。

第五章成立及撤销

第十六条 开展筹备工作。

(一)动议、推荐适合的校友做为召集人,并成立筹建小组;

(二)征求校友总会意见;

(三)筹建小组联络、动员校友加入校友分会,收集、登记校友信息,建立校友分会QQ群、微信群等;

(四)酝酿校友分会筹委会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组建筹委会。

(一)向校友总会提出成立校友分会筹委会申请,并提交注册校友名单;

(二)校友总会和校友分会筹建小组共同商议,并初步确定筹委会组织机构成员人选,并向校友总会备案;

(三)校友总会发布该校友分会筹委会成立通知;

(四)筹委会进一步联络校友,并收集、整理校友名单;

(五)筹委会组织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筹委会会议。

(一)当注册校友人数及各项条件符合校友总会要求后,召开筹委会会议,商榷正式成立事宜;

(二)提出校友分会组织机构成员建议名单;

(三)初步拟定校友分会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四)制定校友分会章程(草案);

(五)向学校和校友总会提交正式成立申请、组织机构建议名单和章程(草案)。

第十九条 获批成立。

(一)校友总会批复同意成立;

(二)校友总会发布该校友分会成立公告。

第二十条 召开成立大会。

(一)筹委会做筹备工作报告;

(二)民主表决通过校友分会章程及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三)学校领导宣布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并授校旗;

(四)整理成立大会活动宣传材料报校友总会归档。

第二十一条 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后,及时向校友总会报告备案。有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正式注册。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校友分会表决通过,并在学校办理注销手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友分会予以撤销:

(一)违反本意见建设宗旨;

(二)长期不组织校友开展活动;

(三)在内部搞小团伙行为或活动,校友意见较大;

(四)长期不参加校友总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五)开展违反党和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的活动;

(六)开展不利于母校声誉的活动,或公开发表有损于母校声誉的言论。

第六章校友分会工作内容及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内容。

(一)依法建立规章制度,确定分会组织机构成员的工作分工;

(二)广泛联系校友,不断收集和充实校友信息、整合校友资源,完善校友名录,建立分会校友数据库;

(三)每年召开一次校友会年会,公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讨论商议校友会建设、发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并报学校校友总会归档;

(四)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分会理事会会议,总结研讨校友会工作;

(五)每年更新一次所在分会校友信息,并于年底报送校友总会;

(六)及时向校友总会传递活动资料、工作动态等;

(七)负责分会校友QQ群、微信群、公众号、网站等自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监管,把握其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规范分会所开展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其在校友工作、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九)宣传母校发展,传递母校关怀,促进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母校在校友分会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就业等相关联络工作,推动母校与本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参与母校建设和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母校智力和财力支持;

(十二)联络并接纳新校友,为其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指导;

(十三)开展与母校其他校友分会,以及与其他高校校友分会间的互帮、互学、互勉、互助等交流活动;

(十四)积极参与本地区(行业)的经济建设和公益活动,提升母校声誉。

第二十四条活动要求。

(一)地区校友会应在每次年会中为下一年度的工作提出计划和活动方案;

(二)每次活动结束宣传活动成果,向学校校友会发回报道,包括活动纪要、照片或光盘等,建立活动档案。

(三)积极组织本地校友向校友期刊投稿。

第二十五条活动经费。

(一)根据校友意愿收取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赞助;

(三)从基于校友分会组织开展的校友合作或众筹项目中提留。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设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每年向会员进行一次账目公示;

(二)经费应用于各校友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