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瑀发布时间:2021-01-23浏览次数:10

校友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区、大庆市经济发展;充分鼓励校友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充分调研其他高校成功经验、充分研究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校友积极性的发挥。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友可以将属于职务发明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以学校和个人共享收益的形式,进行技术转移、实施许可、入股参股,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我校校友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创办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企业担任主要技术职务。

第五条 校友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4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六条 以技术转移、实施许可、入股参股等形式转化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校友创办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企业担任主要职务等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校落实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职能部门,并为校友横项合作研究和进行成果转化提供相应法律、政策、金融、商业谈判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九条 校友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学校校友联络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