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底线 建设风清气正科研环境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申请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五)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摘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